第0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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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7日 星期六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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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曝光4起食药案件

  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现将今年5-6月份我局办结的一般程序案件集中向社会曝光。

  案例一: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爱芹馒头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爱芹馒头店不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投料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案例二: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家豆腐坊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未如实记录投料情况案

  杨家豆腐坊不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投料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案例三: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福盈豆腐坊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未如实记录投料情况案

  福盈豆腐坊不查验供货商许可证明、未如实记录投料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案例四:

  威海市本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五十五店销售劣药案

  本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五十五店销售过期的珍珠明目滴眼液(五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药品过期后未售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珍珠明目滴眼液(五景,产品批号:19090102)2盒;罚款10000元。

  区市场监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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